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提供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必要条件;
(三)制定符合本周期继续教育教学大纲要求的教育计划及课程表,提前上传管理平台并实时更新;
(四)如实记录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出具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及时上传学时信息;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满意度评价。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如实上传学时信息和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主管部门采用事中事后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受理、核实投诉jubao事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管理平台建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全过程记录和统计分析继续教育信息。
第十九条 各市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学时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当次学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继续教育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教育单位满意度评价机制。由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对继续教育单位培训效果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内容包含教学能力、课程质量、fuwu态度等,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